Article 29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将法规草案、说明和立法依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不能按时提交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