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需要开展抽样检测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