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炉渣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坑塘、沟渠的污染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农田灌溉用水不符合相应水质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