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污染隐患,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