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备案。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和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州(市)、县(市、区)编制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规划一致性审查后,方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空间性管控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