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电信设施,开展通信基站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并及时公开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电磁环境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通信基站影响其合法权益,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提出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核实监测结果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