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对已建电信设施,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可以由各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安全防护、道路交通、市政、广播电视、电力等设施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