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治、物资生产调配、群众生活供给、市场秩序监管、环境卫生清整、交通运输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遵守服从应急措施,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需要,自觉接受调查、医学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