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校外配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周边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校园欺凌防控等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按照规定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应当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