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