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或者不履行跨区域协作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