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组织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有效管控入河水污染物排放。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视频监控平台,实行入河排污口二十四小时连续可视化监控。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