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范围内物料堆放、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除外)、市政基础设施保洁和养护、建筑垃圾、散装易起尘物料的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养护、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已经出让(划拨)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七)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