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没有使用权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