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贮存、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其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场所应当硬化堆放区域和配套道路,并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在物料堆放区域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
(二)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
(三)生产用原料等散装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不能密闭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煤炭发运站(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