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