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公示满一年且决定书载明的公示期未届满;

(二)已经自觉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决定文书等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

(三)已经主动通过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四)未再因违反旅游经营服务有关规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提出申请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将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推送至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

旅游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并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送达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办理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理由及预计办结时间。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