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监管,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具备有效管理和监控的运营管理系统,将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上传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电动汽车充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具备电工资质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四)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完善相应台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六)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时,电费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服务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收取,并明码标价;

(七)建立服务投诉机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