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具备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在人防工程中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