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被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或者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将其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以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
(二)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旅游经营服务活动;
(三)因经营的旅游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四)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规定公告、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游览项目;
(五)旅行社擅自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六)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强迫购物或者采取短斤缺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方式欺诈旅游者;
(七)提供婚纱摄影、海鲜餐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服务或者低空、高速、水上、潜水等旅游项目服务时,对其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旅游者;
(八)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