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池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