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Document no.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
- Issuing authority
- State Council
- Promulgated
- May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Chapter 2立项
国务院法治部门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立法时机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或者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拟列入当年完成审查的立法项目的,还应当已经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且有关方面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没有较大争议。
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Chapter 3起草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三)符合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六)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人民群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等,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
起草行政法规,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职责需要共同起草的,应当共同起草,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送审稿。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和衔接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论证材料;有关评估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等。
Chapter 4审查
国务院法治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一)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起草部门未就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五)报送送审稿等材料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治部门、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治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Chapter 5决定与公布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治部门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Chapter 6行政法规解释
(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国务院法治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Chapter 7其他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论证。对实践证明可行、需要修改有关行政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需要恢复施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
行政法规废止的,除由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废止该行政法规的以外,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