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