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