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建设,统筹建设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更新,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