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和与长江干流相连的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等通航水域(以下统称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通航水域,是指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本条例所称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是指从事船舶清舱、洗舱、燃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拆解、打捞和污染物接收等与水域环境有关的活动。
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