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1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6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6年1月23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一)保护优先,以水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节约;
(二)确保人畜饮水,扩大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三)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提取地下水。
发展和改革、商务和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
(四)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
(五)超载放牧;
(六)修建墓地;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破坏防护网;
(二)露营、野炊、宰杀牲畜、洗涤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三)使用农药和化肥;
(四)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按需批量,现采现清,确保河床平整。
各水库预留水量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三眼泉水库200万立方米;
(二)白杨河水库40万立方米;
(三)博斯坦水库40万立方米;
(四)大石头水库10万立方米;
(五)龙王庙水库100万立方米。
农村人畜饮水、生态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需更新机电井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农业灌溉用水需更新机电井的,其流量大于60立方米/小时,而且未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不得批准更新。
更新机电井与旧井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凿井前应当提前填埋旧井。
机电井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电计量设施,提水量实行水、电双控。
二轮承包土地灌溉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灌溉用水,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水费。
农户因弃耕、撂荒地节余的水量不得进行交易;凡进行交易的,在下一轮配水计划中,扣除违规交易的水量。
(一)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应当修建使用水循环利用系统,修建污水净化设施,形成中水用于生态建设;
(三)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法编制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未提交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自治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城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和任意破坏供水设施。
城乡居民饮用水收费实行阶梯水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林按权属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水量分配中,按林地灌溉定额确定用水量。
分配给各乡镇(场)公益林的定额用水量,其水费应当纳入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
公益林灌溉用水造成浪费或者林木干旱死亡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水价三倍至五倍收取水费,并责令其补栽。
(一)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修建墓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