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确定负责污染治理的工作人员,防止、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参与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制定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消费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