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洗染经营者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密闭式干洗设备,不得使用和转让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