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自动监测和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五年。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性监测,并强化对其自行监测工作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