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为了保障仲裁程序开展、争议事实查明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依法执行。

当事人依据仲裁规则,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前向仲裁机构以及境内外仲裁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由紧急仲裁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