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仲裁员、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的准入退出、监督管理机制。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制定仲裁员监督管理规范,依法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预防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风险隐患。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仲裁员、仲裁秘书和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在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