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售、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人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