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