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成分血液、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