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揭阳人大网以及《揭阳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