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