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委托代理人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出租人也可以委托承租人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
出租屋治安信息包括: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租期或者实际入住、离开时间;
(三)出租屋地址。
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或者租赁终止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报送。
出租人、承租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以小时、日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即时报送出租屋治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