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者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