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售货亭、棚、车、台等设施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二)保持环境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佩戴口罩;

(三)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防护措施,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食品加工制作有关要求;

(五)餐具、饮具、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