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小食杂店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施,以及相应的冷冻、冷藏、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经营场所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四)餐具、饮具、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卫生清洁;
(七)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