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混业经营的,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食品生产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确定生产经营类型。
食品摊贩申请人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申请办理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