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产品收购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展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