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并督促落实;
(五)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
(六)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展销会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