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餐食加工过程控制、集中用餐陪餐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推行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