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收容,控制和处置狂犬、流浪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疫病监测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