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人具体工作职责,定期组织责任人开展暴雨灾害防御业务培训,提升责任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应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暴雨灾害防御责任人,并明确承担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居住地区的暴雨灾害防御联络工作,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