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物资保障充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应急响应启动后,需要告知公众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政府指令提供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