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储备并及时更新补充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暴雨灾害防御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