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施相应封闭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二)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有序开展自救互救;

(三)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者多项;

(四)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五)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要求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6